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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至9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欧盟委员会贸易和经济安全委员马罗什·谢夫乔维奇在北京共同主持召开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第二次例会。10月10日,商务部欧洲司负责人就该机制第二次例会的成果进行解读(见参考文献 [1])。双方围绕贸易和投资平衡、出口管制、知识产权、世贸组织改革等议题开展"对等、专业、建设性"的会谈,并形成成果共识。对以聚氨酯、泡沫塑料为主体的发泡材料产业链而言,这份成果共识释放了多重规则信号。 一、机制背景:从首次例会到第二次例会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是为落实中欧领导人会晤共识而设立的常设性经贸对话平台,旨在通过机制化沟通解决双边经贸关切、稳定企业预期(见参考文献 [1][2])。2026年10月8日至9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二次例会,是继首次例会之后双方经贸主管部门的又一次系统性对接。与临时性的双边磋商相比,机制化对话的价值在于议题的连续性与可预期性——关税与市场准入、出口管制、知识产权等议题被纳入固定议程,企业因此可以对规则走向形成相对稳定的判断。商务部欧洲司负责人在解读中强调,磋商机制"运行畅通、高效",第二次例会"是新起点,不是终点"。 二、贸易和投资平衡:关税与市场准入的技术对话双方同意发挥贸易监测机制作用,探讨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降低部分商品关税的可能性,并就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开展技术对话,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贸易投资环境(见参考文献 [1])。对发泡材料企业来说,两类影响值得关注:一是 MDI、TDI、聚醚多元醇等原料及泡沫制品的输欧关税环境存在优化空间;二是中国企业赴欧投资或并购发泡材料、汽车内饰产能时,需要提前评估 FSR 的申报与合规要求。 关于 FSR,据欧盟《外国补贴条例》(Regulation (EU) 2022/2560)官方文本,触发事前申报的两类典型门槛是:并购交易中,被收购方在欧盟境内营业额达到 5 亿欧元以上,且交易涉及非欧盟方提供的财政资助合计达到 5000 万欧元以上;公共采购程序中,合同估值达到 2.5 亿欧元以上,且投标方涉及的外国财政资助达到 400 万欧元以上。对计划收购欧洲泡沫厂或汽车内饰产能的中国发泡企业而言,这两条门槛是尽调阶段必须前置核对的合规参数。 三、出口管制对话:两用物项便利化双方同意进一步发挥出口管制对话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沟通,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围绕中欧两用物项合规贸易,探讨相互出台便利化措施的可能性,欧方将考虑采取可能的对华便利化措施。在制裁清单问题上,双方将就清单列名与调整事项加强沟通,在各自法律框架下支持并实质性启动清单相互调整(即"相互移单",指双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对涉及对方的清单列名进行评估与处理)的流程(见参考文献 [1])。 若上述便利化措施最终落地,化工原料与部分高分子材料的跨境流动有望获得改善,进而对发泡产业上游供应链的稳定性与交期确定性形成正向影响;但便利化的具体范围与实施节奏仍取决于双方后续磋商进展,企业宜按"条件性"预期安排采购与库存策略,而非将其视为既成事实。 四、新能源与绿色低碳:发泡材料的需求端利好双方积极展望未来合作,认为中欧在新能源、人工智能、服务贸易、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合作潜力巨大(见参考文献 [1])。这一表述对应发泡材料的三大出口场景: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就电动汽车、混动汽车贸易进行了深入讨论,避免了局面升级,并回顾了电动汽车反补贴案价格承诺通用指导文件,欧方表示将积极推进相关程序。汽车用发泡材料的出口预期因此趋于稳定,但价格承诺安排的具体适用范围仍以欧方最终实施文件为准。 五、知识产权与合规:发泡工艺的专利布局中欧双方将继续发挥知识产权工作组的主渠道作用,设定阶段性目标并监督进展(见参考文献 [1])。对发泡材料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发泡配方、成型工艺、回收技术等领域的专利布局与自由实施(FTO)分析需要同步加强,尤其是在出口或投资欧盟市场之前。 六、对发泡出口企业的可操作合规动作结合上述成果共识,发泡材料出口企业可从三个可核验的维度落地:一是税则归类梳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TDI 归入 HS 3909.31,聚合 MDI 及聚氨酯类原料归入 HS 3909.50,聚氨酯泡沫塑料板、片、膜、箔等归入 HS 3921.13,企业应按上述编码逐项核对输欧产品的关税成本与贸易救济风险敞口。二是FSR 申报预判。以 Regulation (EU) 2022/2560 规定的营业额与财政资助门槛为基准,评估并购与投标项目是否触及事前申报义务。三是绿色低碳认证与专利布局同步推进,将产品碳足迹核算、回收料比例证明与配方专利检索纳入出口前的常规准备清单。 七、后续安排双方商定将于2027年3月召开机制第三次例会,在此之前各层级保持密切沟通,包括2027年1月举行部长级视频会议(见参考文献 [1])。这意味着中欧经贸规则仍处于动态调整窗口期,出口型企业应保持持续跟踪。 小结从贸易和投资平衡到出口管制、从新能源汽车贸易到绿色低碳合作,第二次例会成果共识为发泡材料出口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可预期的规则环境。对企业而言,当下最务实的动作是:梳理输欧产品清单与关税成本,评估 FSR 与出口管制合规敞口,同步推进绿色低碳认证与知识产权布局。上述动作均可依据公开法规文本与官方解读自查,不必等待规则最终落地。 本文依据商务部欧洲司政策解读、欧盟《外国补贴条例》(EU) 2022/2560 公开文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整理,具体政策执行以官方发布为准,供行业参考。 免责声明: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分享,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真实性,也不构成其他建议。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修改或删除。邮箱:polyreduct@126.com |